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学校“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程序公开、依法治校”的工作原则,依据教育部201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职责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党委学工部、教务处、团委主要负责同志。还应有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数各不少于3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六条学生本人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
第七条学生对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八条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请求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收到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为算。
第十条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不予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十一条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十二条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三条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送交对申诉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在6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或者处分过程中的原始材料等相关档案。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和理由,做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机构提供的书面答复、原始材料,进行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相关人员及领导、教师的意见。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将复查结论书送达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复查结论如下:
(一)认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二)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建议的,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研究并作出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重新研究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或撤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并作出新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决定;
(六)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复查结论书、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告知文件上签收。如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达告知文件上写明。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天津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自处理、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结论书、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结论书、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不少于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申诉人所在学院的领导以及学生会或研究生会代表可列席参加。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或反对的票数超过到会投票人数的半数。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主任不投票,除非在其他委员所投赞同与反对的票数相同时,主任才有权投票。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在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条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学生等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